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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基本形式有哪些?什么是临时保障措施? 答: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等承诺的存在,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WTO成员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成员相似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保障措施,以便国内受到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适应新竞争。保障措施的形式主要有提高关税、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用。目前,各国多使用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用的办法,具体做法是采用关税配额的方式,即在一定的配额数量之下,适用普通的关税税率,一旦超过配额数量,则征收较高的关税。保障措施是WTO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情况紧急的条件下,成员方可以实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后,应立即向有关当事方作出通知,磋商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展开。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问: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终止反倾销调查? 答:反倾销调查是指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因国外进口产品倾销而遭受损害的相关产业的申请,对被控倾销产品进行调查所应遵循的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议等不同阶段。 反倾销调查立案之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则应迅速终止反倾销调查。这些情形包括:(1)调查机关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证据来证明应当继续进行该案的调查是正当的,则应立即终止调查。(2)调查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则应立即终止调查。(3)调查机关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 □问:什么是司法审议? 答;司法审议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当事人对进口方调查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进行审议的司法救济措施。 □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适用范围和作用是什么? 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主要限于合法有形货物买卖以及假冒商品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不管辖诸如卫星通讯等非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和未公开消息等。协议规定各成员方缔约的目的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有效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问:电信服务贸易规则遁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附件适用于各成员方对公共电信传递服务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但不适用于对无线电广播或有线、无线电视节目传递所采取的措施。成员方除在其承诺计划书中具体承诺的义务之外,不再承担批准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设立、建设、收购、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服务的义务,同时该成员方也不再承担必须设立、建设、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服务的义务。 □问:什么是自然人移动? 答:自然人移动是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许多服务业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而且所有拥有国际业务的供应商都需要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送到外国市场提供服务,这样有关的业务才能成功开展。各成员方为规范这种流动制定了各种措施,以保护其边界的完整和保证自然人能有序地通过边界,但这些措施应不使其他成员方根据其具体承诺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 □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产品标准含义是什么? 答:《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产品标准是指该协定中含有适用于产品标准的国际规则。协定中的“技术法规”是指强制适用的标准,“标准”是指自愿性标准。这两个术语包括的内容是:产品特性、影响产品质量和其特性的工艺和产生方法、术语和符号、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标准和规定可以详细说明产品的特性,有关工序以及生产方式。 □问: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地因受到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影响而受阻。如何判断这些法规和标准是正常的还是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答:一般说来,各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都是极其隐蔽的。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其中明确要求各成员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总的来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可以认为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限制了贸易,构成贸易壁垒: (1)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采用及其实施仅仅是为了增加成本。比如,在进行合格评定时迟延检测或者主观地收取额外费用。 (2)如果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水平高于达到某一特定的政策目标所需的必要程度,通过牺牲国内产品利润以减损进口产品的利润,则可能有贸易保护的目的。判定的方法是,它们是否高于在该产品均由国内生产商生产的情况下规定的水平。 (3)如果技术法规、标准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在适用时或者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发生影响时有所区别,那么,区别的差额部分即是不必要的保护。 (4)是否在所有可行的备选方案中选择了对贸易造成最小障碍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 □问:日本近期通过的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会有什么影响? 答;“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含量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遵从“量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这项新标准极其严苛,远远高于旧有的标准水平。 该制度已于2006年5月29日起开始执行,其中包括限量标准9000余条、临时标准4万余条,加工食品标准200余条。这些标准覆盖了800多种药品,200多种食品,将会对我国的粮谷类、豆类、蔬菜类、水果类、油糖茶作物类和兽禽及水产品等类产品出口日本造成严重影响。 □问: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什么时候生效? 答:2006年7月1日起,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即《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开始生效,届时进人欧盟市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联二苯(PBB)及联二苯乙醚(PBDE),含有这 些物质的产品必须采用新型环保材料替代。我国国内相关生产和出口企业应该对此引起高度重视,避免出口受损。 □问:请介绍一下欧盟服务业指令的内容。 答:2006年2月16日,欧洲议会对欧盟服务业指令进行了投票。最终以394票赞成,215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指令。 欧盟服务业指令是近十年来欧盟最为重要的立法之一,根据会议达成的指令,成员国将逐步取消服务业贸易壁垒,建欧盟统一服务业市场,提高欧盟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欧盟70%的国民生产总值来自服务业,因此开放服务业的指令被认为是欧盟经贸领域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该指令在欧盟内部也引起了广泛争议。欧洲议会虽然投票通过,但对指令做出了长达15页的、200多处修改,例如将争议较多的指令中原有“原属国原则”(country of origin principle),即有关跨境经营的服务企业只遵守企业注册地法规而非营业地法规的规定予以取消,将有关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服务等领域排除在服务业开放的范围之外等等。不过,指令还是包含了要求各成员国确保其服务市场的自由准入和非歧视待遇,取消跨境经营企业须在营业地设立独立分支机构的要求等积极内容。 □问:进人WTO“后过渡期”,我国各行各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为做好“后过渡期”应对工作,对国内产业界有何建议? 答:“后过渡期”中,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加快,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明显加速,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国际制造业产业转移的广度和深度继续提高,服务业产业转移方兴未艾,这些都为我国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国内产业升级,提升国际分工地位提供了机会。我们要正确认识“后过渡期”我国面临的机遇和有利条件,抓住机遇,积极应对。各行业组织要紧紧抓住“后过渡期”的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中介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应对。 □问:与保障措施有关的补偿有哪些? 答: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当向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其他成员方提供补偿。补偿形式一般是降低对具有重要出口利益的有关成员的其他出口产品的关税。为此,决定实施保障措施或决定延长保障措施实施期的进口方必须与出口该产品且具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 (供稿人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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