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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被报道对象以新闻侵权为由推上被告席的事件屡见不鲜。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但是却给新闻界带来了很大压力,成为新闻界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造成新闻侵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引起新闻侵权的直接诱因看,与新闻的“真”和“假”有很大关系。 由于新闻报道内容的“假”而引起的新闻侵权 这也是近年来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已出现的新闻官司中,针对“报道失实”而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其中有的是作者为了某种利益或某种目的而无中生有、故意编造的,这种虚假新闻造假手段恶劣,影响极坏,但只是极少数。更多的是由于作者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过失原因而造成的。在新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记者得到新闻线索后,往往在头脑中先形成一个主观的观点,在采访中带着观点、想法找材料来印证自己的判断,结果容易造成偏听偏信,出现报道上的偏差。二是添枝加叶,无可举证。有些作者由于缺乏深入采访,但又想使文章“丰满”,写稿中往往在一些细节的描写上添枝加叶地创作出一些无可举证的事实,结果引起新闻侵权。三是捕风捉影,断章取义。有些记者热衷于深挖内幕,出独家报道,搞轰动效应,往往捕风捉影,听风就是雨,对掌握的材料进行断章取义式的利用,仓促发稿,导致侵权问题的发生。 由于新闻报道内容“真”而引发的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引发新闻侵权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是不是说只要报道真实,就可以避免新闻官司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完全真实的新闻报道如果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样引发新闻侵权,而且,报道内容越是客观、真实、准确、全面,造成侵权的行为就越严重。在新闻实践中,真实性的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报道他人隐私的。主要是采用偷拍、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东西通过媒体公开,这也是真实性的新闻造成侵权的主要形式。尤其是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为了产生“轰动效应”,热衷于“挖掘”一些名人的隐私,披露明星病情(艾滋病、人工流产等)、婚姻状况、两性关系等。尽管这些隐私是真实的,但却是法律不允许公开报道的,一旦公开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二是报道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密不能报道这是一般常识,关键是一些新闻工作者并未很好地把握国家机密的实质,往往犯这种常识性错误。近年来因泄露商业秘密引起的新闻官司也呈多发之势,原因大多是一些新闻工作者想以“唯我先知”、“独家新闻”赢得受众,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泄露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此外,如对于庭审未决的案件进行抢先报道,对于未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公开报道,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等都属于由真实的新闻引起的侵权行为。 从以上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新闻的真和假都有可能造成新闻侵权,如何避免新闻侵权呢?那就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做到既真实又合法,只有同时达到这两个要求,才能有效地避免新闻侵权。 1.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避免虚假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的真实是建立在深入细致采访的基础上的。近年来,由于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传播方式的增多,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获得新闻的速度和渠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在为新闻报道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少数人员不进行艰苦深入调查采访而获取新闻提供了条件,以致脱离生活、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出现了因报道失实而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最关键的就是提高业务素质,把反对和防止虚假新闻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按照“三贴近”的要求,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这样才能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掌握新闻事实。在新闻实践中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做到具体真实。新闻要素要全(个别报道除外),各个新闻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准确无误,不能无中生有,也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夸大或缩小;新闻报道中的所有细节都要真实可信;新闻报道中所引用的各种资料,包括数字、史实、引语都要引之有据,防止因断章取义、合理想象、以偏概全、夸大事实而导致新闻侵权的出现。二是要做到总体真实。总体真实涉及对事实本质的认识与对全部事实的科学把握。社会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偶然现象,出现个别的意义事件,对这些事件的报道,必须着眼于社会的整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中要努力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把握社会生活的主流,绝不能通过个别反映全部,通过现象反映本质,违背整体的真实。 2.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真实性的新闻造成新闻侵权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受传统特权思想的支配,少数新闻工作者以“无冕之王”自居,在新闻采访时,不能将自己作为法律面前的一位普通公民对待,新闻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特权意识体现出来;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对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理解不够,法律素质不强造成的。新闻侵权绝大部分是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法律上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如何保护的,不少新闻从业人员知之甚少,甚至一些专门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人员,对有些法律知识也处于一知半解中,报道中很容易造成侵权。我们知道做什么事都要遵法循章,新闻报道也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哪些可以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这都要用政策、用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目前,我国虽没有出台《新闻法》,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新闻宣传做了有关规定,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框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另外,在具体实践中,还有许多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却有悖于法律精神,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情况,这也属于禁止的范围。如对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具体细节,不得报道和渲染;对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中使用的某些侦查手段,不得宣传报道;不得干预司法审判,对未审结的案件,不经允许不得先期评论报道等。因此,我们要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精神和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报道,确保报道真实合法。 (作者单位:驻马店人民广播电台) 编校: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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