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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资流失 |
■ 周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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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第3期 综合经济-宏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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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每天一个亿,许多人无法想象的数字,国有资产就是以这个速度在流失。大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制度保障,关键还要看执行情况。 MBO抑或管理层增量持股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直倍受争议。 国有产权转让,被很多人认为是最后一次廉价而丰盛的宴席,一时间成为令人垂涎欲滴的“唐僧肉”,不少人动用一切手段、关系试图加入这场盛宴。 北京市的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理出了大量资产损失。北京市国资委发布通知,要求相关国企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个人决策原因导致损失,就必须分析个人决策行为是否对损失负有决策责任。 去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5月11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会议,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五项重点工作。2005年被称为“国资改制规范年”,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国资是“唐僧肉”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产权非法转为非国有产权、国有资产闲置浪费、脱离国家监控、人为造成非正常损失,以及国有产权应得收益转到部门、单位和个人手中。 作为经济领域内的一场深刻变革,企业改制毫无疑问将影响到旧有的利益格局。从近年来业已曝光的一些个案来看,一些地方官员和企业领导层借企业转制之机浑水摸鱼的时而有之,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果已经显现。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曾将国企改制称作为“腐败的最后一顿晚餐”。 与企业改制相伴而生的职务犯罪和权力腐败早已不是“极少数”的个案。有数据显示,近5年来,西安市的反贪案件约有50%集中在国有企业。而经济学界较认可的国资流失金额是平均每天1个亿。可见,国企俨然已是经济犯罪的“重灾区”,自然,国企也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战场。 国有产权转让,被很多人认为是最后一次廉价而丰盛的宴席,一时间成为令人垂涎欲滴的“唐僧肉”,不少人动用一切手段、关系试图加入这场盛宴。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有很多,而在资产转卖过程中发生的流失,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 云南下关茶厂2003年拟以3000万元资产评估价协议转让国有产权,而对方不接受,2004年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成交价达8100万元;山西运城市焦化煤气厂、运城市船窝煤矿两厂“离谱”改制,有关部门仅卖两厂的资产,却不管债务,未依法评估和招标,结果首次拍卖时只以6000多万元卖给一家民营企业,经省纪委严查后,重新拍卖时卖了2.3亿元。 在已结案的国企转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转制后的企业购买者很多是原企业的管理层,他们对出售企业的资产、资金、债权、债务情况非常清楚,并且在制订改制方案、选择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定转让价格等重大事项中,处于主导地位,这就为他们用最少资金,甚至不出分文就把企业买到自己名下提供了便利条件。 重庆市某区一家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改制,被中介机构低估为400万元,最后以200万元就出售了。经该市有关部门查处,原企业负责人与当地政府两个部门的个别领导及中介机构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其个人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占80%的股份。 一些国有企业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积极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为幌子,成立一家或是几家三产企业,将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给这些三产公司,三产公司每年只上缴固定利润,余下部分三产公司自行支配,进而转为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益。有的隐讳一些的做法是直接占有三产公司的股份,按照股份分红。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有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前景产生怀疑。代表社会贫富分化程度的基尼系数在中国目前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水平,这与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无关系。这样便形成了一个国有资产的循环怪圈:一方面,政府不惜采取各种手段继续构筑新的国有资产,包括财政直接投资、银行发行国债、配套贷款等等;另一方面,国企改制中本属于全体人民的国有资产又以极低的价格转移到个人或其他经济主体手中,形成社会财富的瓜分。“富了方丈,穷了庙堂。”这既体现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又造成巨大的浪费。 嬗变的MBO MBO,即MANAGEMENT BUYOUT,意为管理层收购。2005年4月14日,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产权,但放马中小企业MBO,春节前,国资委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管理层增量持股的做法。稍留意就会发现,国资委用了“管理层增量持股”这一概念,不再提及MBO。然而,国资委也没有想到,规范意见被舆论普遍认定是“管理层持股解禁”。一家媒体甚至以《政策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为何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朝令夕改?》为题组织专家进行讨论。 “管理层收购与管理层增量持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国资的存量收购,而且是管理层收购后占控股地位;但本次改制意见的要点在于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来持有企业股权,这就是管理层增量持股。它的政策意图是避免国资存量资产的流失,同时对管理层进行经营激励。”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所长马光远博士说。 从总体上看,《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对于国企管理层的持股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以中国国企转制情况之复杂,改制技术层面与社会人文层面诸多矛盾的交织,仅靠一纸《意见》又实在难以涵盖所有问题。因此,如果不从每一环节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所谓“严格限定”也很有可能被五花八门的对策所虚化。 专家表示,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只需以求实态度观察之,不管MBO是禁还是放,大型国企管理层有限度持股一直在悄然进行。从某种程度言,禁的时候,持股往往表现为“暗渡陈仓”。譬如,以国企走出去为理由,相当数量的国资经海外投资扩张操作而流失。同理,MBO一旦解禁,即便事先预设各种限制性杠杠,也很难避免上演明火执仗侵吞国资的“盛宴”。 国企改革走到现今,围绕MBO的争议于国资流失甚至侵吞只是其一,或叫显性争议。还有一种隐性争议,即有限MBO是否真能建立起对国企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多年来,国资委一直在推动管理层经营激励,一是短期的薪酬激励;二是管理层股权激励。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增量持股都属于股权激励的形式,现在管理层增量持股成为主要的政策取向。”马光远说。 但是,对于那些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无论是MBO还是管理层增量持股,显然都大大的便宜了管理者,而对他们的约束,则没有相应的措施。 保卫国资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有人把国有资产的流失视为一场悄悄的私有化过程,但国有资产流失的归宿许多是个人腰包,它不仅对政府官员、经营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产生极大的腐蚀作用,而且会诱发普通老百姓的不满情绪;国有资产流失还使国有企业的改革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并常常使改革的结果与改革的预期效果相悖。如何避免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明确指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是国资委制订政策的重中之重,“要严格控制改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信息,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实现‘阳光交易’。”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姚洋认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健全完善改制政策和程序设置,资产公开拍卖、公开竞标,不准设置种种隐性门槛,搞所谓的走过场,不准拿企业到银行抵押,“空手套白狼”,用国有资产收购国有资产。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认为,要真正堵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具有竞争性的产权公开交易市场,让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这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公正而有效率的根本方法。正如西方国家那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自买自卖、暗箱操作、虚假评估,在股权转让中最为普遍的“三宗罪”,通过公开市场出售都可以克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桑百川指出,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可以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 此次的《实施意见》将从5个方面“严格控制”管理层持股。这5个方面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持股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等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对持股人做出相应限制是应该的,但是上述5个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容易把握,很多指标不是量化的,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进行严格约束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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