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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期权腐败”蔓延 |
■ 伊 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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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闻(星期刊)》2005年第7期 时政新闻-热点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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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腐败”,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利用“公权”、“官权”谋一己之私。“期权腐败”已成为隐蔽的腐败手段。必须完善法制,从法律层面减少“期权腐败”的可能。 “期权腐败”,是中国内地这两年才出现的新词,对此,近年来有人这样比喻:领导干部在任时“播种、浇水、施肥”,离任后再“收获”。再通俗一点讲,就是“你给我办了事,我现在给你好处,那是把你往监狱里送,还是等你退休或者离职后再到我这来拿”。“权力期权化”是时下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因其与期货异曲同工,故此得名。在这里,“期”即是时间上的推迟和位移,而“货”即是权。这种现象因其长期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更应引起当局和各界的关注。 “期权腐败”渐成气候 浙江省是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官员下海”、“商人从政”都很盛行,近年来有关“期权腐败”案例和“疑似”案例很多,浙江省政府参事室主任金士希先生是最早关注这个问题人士之一。 金士希举出一个实例:台州市下属某县级市一位房改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将市区黄金地段的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商,该房地产商将其开发成小商品市场后日进斗金,发了横财。那位房改办负责人退休后,被那家房地产商聘用,待遇是年薪30万元人民币加高级住房一套,并有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单权。这家最早由几个村庄联合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目前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位同时经营多家公司的私营企业主,在当地地产和建筑领域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他多年前就与所属乡镇的干部私交甚密,顺利地获得了若干黄金地块的开发权,顺利地将工业用地、划拨土地、房改房用地用于商业开发,并由此积累了上亿元的资产。 “无利不起早”。浙江省政府机关一位厅级干部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民营企业之所以高薪聘请离职干部,看好的是他们的人际关系、交际圈子和社会资源。因此,越是有“期权投资”的干部,自然越受企业的欢迎,也就越有“期权市场”。 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大学政治系有关人士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南京目前共有近3万名机关干部,近年来辞官下海的人数明显增多,从辞职形式看,主要是提前退休;从干部特长来看,大多数熟悉专业与经济工作;从辞职后的去向看,都从事与原来工作有关联的工作。 “领导干部辞官下海,没有‘权力期权化’的话,是很难在商海站住脚的。”一位知情人透露,某官员在竞选市长时落选,没来得及准备就辞职了。辞职消息一经发布,就有数家民营企业找上门来高薪聘请,但他有个原则,即“凡是自己在任时曾帮助或视察过的企业不去任职”。后来,他到了一家知名的民营企业任要职,但他在那家企业仅呆了5个月就离开了,主要原因是他不肯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为企业服务。 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显示,由于掌握的社会资源最占有优势,有官员背景的下海者实际成为获利最多的群体。其开业资本是平均数的1.8倍,销售额是平均数的1.8倍,纯利润是平均数的1.9倍,而拥有的资本更达到平均资本的2倍以上。 “期权腐败”的表现形式 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现象,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其表现形式很多,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自己“投资”,子女渔利。这种方法好就好在虽为他人“玉成”好事,而回报却记在了这当官的子女头上,且并不急于立马“表示”。1994年5月,在富豪简某的有意安排下,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广东省政法委副书记的麦崇楷与之相识。当时简正官司缠身:简的业丰公司在1991年与天河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业丰公司将其与别人合建的楼房1200平方米预售给天河办事处。但随着广州市楼价的飙升,业丰公司单方毁约。双方因此诉讼至市中院、省高院。正常情况下,简某败诉是很难避免的。在接受简某的宴请后,麦崇楷利用职务之便,让简的公司虽然赔了300万元但仍获巨额利润,而天河办事处为此损失达1000万元。此次的帮忙,不仅使麦崇楷在位期间获得了简某的礼品及财物,并在其快退休时,简某单方面出资2000万元建“成丰大厦”并将其儿子麦永成列为合伙人。1997年,简某因涉嫌诈骗3600万元巨款而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拘传,麦崇楷利用权力将简弄出,此举让2000万元的成丰大厦完全归其儿子名下。而法庭认定麦崇楷受贿的只有106万元。河北高官程维高的手法,是通过直接干预或打招呼等施加影响的方式,给有求于他的南京二建以“项目”,给有求于他的贪官李山林以“官帽”,而让他们给其办公司的儿子借去3000多万元。 在职储蓄,退休兑现。一些“聪明”的领导干部为老板办事谋好处,在位时不敢拿老板的钱,怕以受贿罪被查处。他们选择在自己退休后或辞职到对方的企业去“打工”,以高额薪酬的方式得到老板的回报。浙西某县级市城建局局长,在位时为某建筑企业在几次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过程中施加权力影响,并亲自出面替该企业弄到了银行贷款,使原本实力不强的企业一年内窜升至当地建筑企业中的“龙头老大”地位。该局长退休后,企业将其派往江西“负责”业务,实则坐在家里收钱。 春种秋收,离职“兑现”。现在,领导干部“下海”最受争议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党政领导或综合管理部门的领导到自己曾经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二是职能部门掌握行政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下海”后到原来被审批的企业任职。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级别越高的官员,到民企去享受的待遇一般也越高,有的干部一下海就能拿到几十万元的年薪,还能得到车子、房子和股份,明眼人不难看出,没有“特殊”贡献,老板难给如此高的待遇。 战略投资,曲线牟利。这种表现手法是,领导干部的回报不表现为一般意义上的现金,而是转换为其他形式的利益。例如,一些外商和境外投资者从当权者手中得益后,采取更为隐蔽的回报方式,如帮助领导干部子女出国等等。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一个什么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领导干部的子女发奖学金。还有绕得更远的,他们先把钱捐给国外的一个慈善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赞助教育的名义把这笔钱给某个学校,学校再发奖学金给这个领导干部的子女。表面上和领导干部没有丝毫关系,领导干部落得个“干干净净”,不留丝毫痕迹。 玩“期权腐败”的人,“聪明”就“聪明”在不一手办事、一手要钱,用不着担惊受怕,表面看起来,没有丝毫腐败“气息”,“投资风险”几乎为零。但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利用“公权”、“官权”谋一己之私。但因其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了变化,较之直截了当的权钱交易更难被揭露,“期权腐败”已成为隐蔽的腐败手段。 大力遏制“期权腐败” 首先,要高度重视“期权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期权腐败”隐藏深、难发现,比贪污贿赂腐败更具有危害性和杀伤力,因此,绝不可麻痹大意、养虎为患。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它,要明确“权力期权化”同职务犯罪一样是腐败、是犯罪,要加强对其规律性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法律层面减少“期权腐败”的可能。 其次,要对领导干部离职、离任后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中纪委2000年12月27日五次全会提出的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04年初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辞官下海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即“三年两不准”: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这种原则性的要求,对防范“期权腐败”,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实践证明效果也很有限,问题出在没有或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严格遵守“不准”的得不到褒奖,肆意违反“不许”的受不到惩罚。因此,除对领导干部离职、离任后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之外,还需要建立更为长远的跟踪监督机制,要建立对离职、离任后领导干部的跟踪监督制度,经常地盘算盘算领导干部的“家底”,看看这些官员的资产增值究竟是怎么来的,有问题的,实行永久追究制,无论离职时间多长,不管身在何处,都应一追到底,通过长远的跟踪监督来震慑期权腐败者。 再次,要加强对“现权”的监督。权力之所以出现“期权腐败”,根本在于“现权”监督不力,如果领导干部的一切权力行使都被置于严密的监督和制约之下,有法(纪)必依,违法(纪)必究,也就失去了权钱交易的条件,“期权腐败”也就无从谈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在干部任用、资金使用、工程发包、土地批租、贷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集体决策,避免一人说了算。 第四,要堵塞法律漏洞,加大打击力度,大幅提高“期权腐败”的成本。现行的法律对惩治“期权腐败”,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但是,事实上许多官商之间在事先并不约定,而是彼此心照不宣,因此,应将“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的限制词删掉,同时,不单单是“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离任、辞职、下海经商等,均在法律监督之内。 “权力期权”是时下许许多多腐败现象的衍生品、新变种,有鉴于此,我们的反腐败措施也应如计算机杀毒软件般不断升级,以变应变,做到时时监督新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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