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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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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进入倒计时
■ 王全宝
《瞭望东方周刊》
2006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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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6月,北京天气持续高温。东交民巷27号大院西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办公区三楼的研究室,显得异常忙碌。
胡云腾的办公桌上堆满了文件,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不时有电话打人他的办公室。
“很多电话都是咨询即将出台的死刑二审开庭司法解释。”作为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参与起草了规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司法解释。
事实上,距离7月1日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期限只有半个多月,无论相关司法解释届时能否出台,这个期限已经是雷打不动。
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室是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智囊团”,聚集了一批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立法导向意识敏感的专家,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的胡云腾便是其中之一。
去年8月,最高法院任命的两位副院长张军、熊选国都曾在最高法院研究室工作,他们在职期间,曾多次主持起草了有关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
目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没有完备的程序规则,涉及各个部门的配合以及各诉讼环节的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规范和完善。
据胡云腾介绍,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最高法院就已经着手有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和制定。经过近一年的论证和咨询,开与最高检察院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作为指导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重要司法文件——《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即将出台。
对于这项司法解释出台的具体时间,最高法院新闻办主任牛克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尚未有确切的时间表,还有些具体细节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
最高法院力推死刑二审开庭
“没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地方,要拿出切实的倒计时工作计划,限期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5月23日在广东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要全部开庭审理。
“这是最高法院落实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最大的动员大会。”一位参加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的法官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最高法院着力推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从去年就已经开始。
200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涉及八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其中,“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备受关注。
“纲要”发布不久,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为推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2006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了10个案件较多的高级法院参加会议,分析形势。
3月起,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工作的院领导分头到部分省高院指导检查工作,并就死刑二审开庭与省(自治区)委领导交换意见。
在最高法院与各地省委领导交换意见、争取支持后,4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在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不久,5月23日至15日,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东召开。
在会议上,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在近期派出检查组,对各省区高级法院逐一督促落实。从6月开始,最高法院将逐月通报各地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情况和工作进展状况。
“检查组将由最高法院副院长带队,划分区域奔赴各地督促落实,遇到问题将及时与最高院沟通,确保7月1日之前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最高法院一位负责人透露。
以慎杀促成少杀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胡云腾认为,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是实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的关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认为,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佘祥林等冤错案件促进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这些死刑错案,暴露出现阶段刑事诉讼程序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死刑案件二审的不公开审判,便是其中之一。”
可资佐证的是,在今年“两会”上,肖扬主动提及佘祥林冤案。
“按照刑诉法规定,二审中除少数案件,包括非死刑的大多数案件都应开庭审理,但在实际贯彻中是打了折扣的。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先保证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防止矛盾上交。”陈光中认为,在中国法制建设日益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司法实践活动应当控制死刑数量,做到杀人要慎重,通过慎杀促成少杀。
“此次最高法院要求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实行公开庭审,是完全必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博士韩红认为,如果二审再没有公开庭审,就连惟一的纠错机制也被抽走大半,司法体系出错的概率就会比较高。从世界范围看,一个可能不断出错的司法体系,是很难得到民众尊重的,若没有民众对司法机构的尊重,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把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作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从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到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都提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要求。
实际上,对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法律也有明确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解释说,“然而,据调查,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目标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也就是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最晚要在2008年以前实现。”周道鸾认为,死刑二审能否开庭审理牵涉到死刑复核权的收回。
他表示,最高法院是希望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进行配套改革。“如果死刑案件的一、二审
法院都把好质量关,复核程序的工作量就会减少。要求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就是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做铺垫。”
同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指出,当前,很多死刑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都属于同一个法院,存在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情况。最高法院要求所有的二审死刑案件开庭审理,是剥离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一种现实选择。
可以印证陈卫东说法的事实是,为了逐步做到死刑核准与死刑二审开庭相分离,最高法院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基础上新设立了三个刑事审判庭,这三个刑庭分地域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胡云腾也表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关键,会减少最高法院的压力,同时也降低了最高法院的投入成本。
法院招兵买马
“截至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天津、海南、青海四个地区法院实现丁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胡云腾认为要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任务还很艰巨。
6月5日,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财政部口前已批复同意调整2006年中央政法补助专款1.4亿元,用于中西部高级法院购置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专用车和补助中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所需经费。
据了解,为解决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带来的经费不足问题,最高法院曾专门向各高院发出通知,要求在今年的经费预算中,充分考虑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刑事审判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
“按通知要求,各高院及时进行了预算,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了申请增加经费预算的报告,向当地省委、省政府反映经费和物资装备上的困难争取支持。”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目前,多数地区已将此项经费列入了省级财政预算,并已部分到位。
“1.4亿元中央专款补助对中西部高院倾斜,为中西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央对这次司法改革的极大关注。”胡云腾说。
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的同时,人员编制上也有相应的扩充政策。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使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为了解决审判任务加重与审判力量缺口较大、人员素质不高的矛盾,2005年底,最高法院与中编办进行协商,决定从今年补充的人员编制中优先加以充实。目前为法院系统补充的编制已经下达各高级法院。
“针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多数高院正在进行人员调整、选拔、考核,招录工作。”这位负责入透露,各高院通过从下级法院借调业务骨干、面向社会招考、聘任下级法院审判骨干为助理审判员等方法,暂解燃眉之急。
除了物质和编制上的困难外,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观念仍有待改变。
胡云腾说,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法官已经养成了死刑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潜在意识,有些地方法院人员编制装备等到位快一些,而有些地方在具体落实上还有很大的距离,甚至只是召开了死刑二审开庭的动员会议,在具体部署上却没有落实。
不容忽视的一审
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开庭审理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5月1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肖扬对这一点特别强调。
肖扬认为,死刑案件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在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审的重要性。
死刑案件一审的重要性被普遍认同。一些学者认为,一审证人、鉴定人不到庭,法院只看案卷笔录判案,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要贯彻死刑案件的“少杀慎杀”,应该从一审进行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死刑案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一审上,在一审上做好事实的认定,就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出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一审将事实核实清楚了,第一关把好了,二审相对就好做了。”
对于死刑案件纠错的关键环节,陈卫东认为应该在侦查阶段,其次是一、二审要把好关,一审中,绝大多数证人是不到庭的,都是靠侦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因此侦查阶段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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