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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向无血缘祖父母讨要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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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忠华 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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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世界》2006年第06期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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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无精症的丈夫一心想当“爸爸”,夫妻二人背着父母,约定借助人工授精的办法,借精生子。谁知,孩子尚未出世,丈夫便患癌症去世,并于生前背着妻子给父母留下遗嘱,不但道破了孩子的绝密身世,还剥夺了“遗腹子”的继承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全国首例试管婴儿与祖父母间的遗产争夺大战——
2006年4月20日,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向祖父母讨要继承权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孕的借精试管婴儿,虽然与父亲、祖父母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还是确认了其对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享有继承权。
婚后瞒着父母借精育婴
梅花1975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21岁时,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在一家小吃
店打工。其间,以开“马自达”残疾人车载客为生的江苏省南京市人王鸿经常到梅花打工的小吃店外等客。闲来之余,两人便在一起拉拉家常,在交往中,两人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3月,梅花与比自己整整大10岁的王鸿携手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婚后,梅花和丈夫王鸿居住在南京市秦淮区某区602室,而对门601室则住着他们的公婆。2002年8月,梅花和王鸿又将居住的房子购买下来,并登记在王鸿的名下。
由于夫妻俩人都没有固定职业,婚后的日子虽说过得有些清苦,但是夫妻恩恩爱爱,一家人和和美美,还是让人羡慕不已。梅花对自己能够嫁入南京找到如意郎君,感到十分的满足,她关爱丈夫,孝敬公婆;王鸿则为自己步入大龄青年行列之后,还能娶到这样一个年轻漂亮的爱妻,亦是十分的欢心,便处处呵护着娇妻;公婆见儿终于成家立业,更是喜不自禁,婆婆一手拉着儿子王鸿的手,一手拉着媳妇梅花的手,笑道:“你们要好好给我争气,好让我早日抱上孙子哦。”
可是,天终未遂人愿。结婚一年多了,梅花却一直没有怀孕。王鸿是家中的独子,在这个看重香火传承的家庭里,梅花深知自己要是生不了孩子的结局将是什么。丈夫王鸿虽然从未责怪她,还常常给予安慰,可是,每当看到丈夫痴迷地盯着别人的孩子,一看就是大半天,心里就会感到一阵阵的痛楚。公婆更是沉不住气了,见梅花的肚子老是没有反应,便常有微言,每每此时,梅花的心中如同压着一块巨大的石头,压得她喘不过气来。她也想到医院去检查一下,看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可是,她又害怕问题出在自己身上,害怕来之不易的幸福就这样轻易被毁掉。
父母的旁敲侧击,也让王鸿压力很大。一边是自己关爱的妻子,一边是疼爱自己的父母,自己夹在中间也不知道如何是好。于是,他决定带妻子去医院做个检查,查出问题的症结。
1996年6月的一天,在丈夫的耐心的劝说下,梅花随着王鸿悄悄地来到了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做不孕检查。让梅花欣慰的是,检查结果显示自己一切正常。问题是不是出在丈夫身上?在梅花的劝说和鼓励下,王鸿接受了医生建议,也做了检查。果不出梅花所料,问题就出在王鸿的身上。
“自己一切正常,这怎么可能呢?!”王鸿怎么也不肯相信问题出在自己的身上。可是,检查报告上已写得清清楚楚,自己患有无精症,无生育能力。真相大白后,王鸿整天唉声叹气,为此消沉了好长一段时间,整天对着胡同里的孩子发呆。见此,梅花便安慰丈夫,说道:“现在医学水平很高,你会治好的,千万不要泄气。”
随后,梅花便陪着王鸿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求医问药,可是最终结果还是让他们失望。
转眼间,到了2004年。“六年了,老是这样拖下去也不是事。”已到了不惑之年的王鸿对治好自己的病已不抱任何希望了。一天晚上,他吞吞吐吐地对妻子说:“我的病看来是治不好了,不如我们就要一个试管婴儿吧。只要别人不知道,孩子生下来还不是和亲生的一样。”梅花深知王鸿非常喜欢小孩,当王鸿提出到医院做人工授精,梅花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考虑父母可能不会接受借别人的“种”进行人工授精,为了不让老人伤心,夫妻俩决定不把事实真相告诉父母。
绝情遗书留下纷争
2004年1月,夫妻俩再次来到了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提出做试管婴儿手术。医生向他们交待了相关情况后,答应了他们的要求。
梅花人工授精后,按照医生的要求在家卧床保胎。一个月后,见一切正常,梅花便将喜讯告诉了公婆。公婆见自己终于快抱上孙子了,乐得合不拢嘴,他们不让梅花干任何家务活,好菜好饭伺候。王鸿梅花夫妻俩人则沉浸在将为人父母的喜悦之中。
可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不幸却突然降临到这个家庭。
2004年4月13日,王鸿吃完包子后,感到胃很疼,梅花赶忙将他送到了医院。经过一番检查后,医生将一份写着“胃癌晚期”的检查报告送到了梅花的面前,说道:“王鸿的日子不多了,你们还是为他准备后事吧。”。梅花手捧判着丈夫的检查报告,“哇”的一声哭了起来。她紧紧抓住医生的手,哽咽道:“医生,我不能没有丈夫,孩子不能没有父亲,求求你们一定要把我丈夫治好。”面对梅花急切的目光,对她连连的哭求,医生不知从何说起,只是叹了一口气,无奈地摇了摇头。
梅花不敢将病情告诉让丈夫,她擦干了泪水来到了丈夫的病床前。可是,细心的丈夫的还是从梅花红红的眼中看出了端倪。在丈夫的一再要求下,梅花只得将实情告诉了丈夫,并安慰说:“不管付出什么代价,我都一定要把你治好。”躺在病床上的王鸿流着眼泪对梅花说:“我一定坚持住,要亲眼看看咱们的宝宝出生。”
此时,梅花已有四个多月的身孕,她吃不下睡不着,还得挺着一个大肚子侍俸在丈夫的病床前。更让梅花无计可施的是,家中本不富裕,六年来为了治疗丈夫的病又花去不少费用,这次,她已是倾其所有,再也拿不出钱为丈夫治病了。一段时间后,梅花开始感到对丈夫的照料心有余力而不足,而病入膏肓,痛苦万分的王鸿对妻子恰恰又寄予了过高的要求,总希望妻子寸步不离自己,为此,夫妻俩产生了矛盾。在公婆及亲友的给济下,王鸿才得以继续治疗。
在家人的劝解下,梅花与王鸿虽然最终达成了谅解,但是,王鸿对梅花已心存芥蒂。望着70多岁的双亲整日服侍自己,想到自己对父母隐瞒孩子的身世,王鸿突然觉得有愧于父母。他想到自己死后,孩子的身世对于父母来说,将是一个永远揭不开的迷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决定将事实真相全盘托出。
2004年5月20日,就在王鸿去世前十日,王鸿预感时日不多了,便将父母叫到病床前,将孩子的身世告诉了父母,并给父母留下了一纸遗书:“王鸿现身患重病。在重病期间,妻子梅花不尽义务,医药费、治疗费一概不拿,也不尽心照料。为此,我作以下决定:1、现(孩子)系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1.5万,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特此声明。王鸿2004年5月20日”。
2004年5月29日,王鸿再次病危,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梅花因过度悲伤,几次晕倒在地。
办完丈夫的丧事后,梅花还没有从失去丈夫的悲痛之中走出,却被丈夫留下的一份绝情遗书击垮。公婆突然掏出丈夫的遗嘱,提出孩子不是丈夫的亲骨肉,让梅花将孩子打掉。梅花怎么也没有想到丈夫会留下这样的遗嘱,对他们如此珍贵的孩子,丈夫竟会不要了,在梅花的内心她深信这绝不是丈夫的真实想法,但丈夫竟然留下了这样的遗嘱,梅花经过痛苦的抉择,决定到医院做手术打掉孩子。可是,医生告知,她是高龄产妇,不宜再做手术,这样,梅花最终决定还是将孩子生下来。
为了避免和公婆正面冲突,平平安安地将孩子生下来,梅花回到安徽娘家,静静待产。王鸿去世五个月后,梅花生下了儿子明明。
法庭交锋唇枪舌剑
孩子满月后,梅花带着孩子回到了南京。可是,由于丈夫留下的这份遗嘱,让梅花与公婆产生了极大的矛盾,矛盾源自王鸿留下的那套房产。公婆认为,房产是祖上留下的房子拆迁后分得,房屋产权人是儿子王鸿,根据儿子遗嘱,房子应由自己继承,媳妇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无权再住在房子里。梅花则认为,儿子虽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仍是父子关系。按法定继承关系,儿子和她应有权继承房产。
为了丈夫留下的房产,梅花和公婆已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常常发生争执,甚至惊动“110”,但问题始终无法解决。2005年12月5日,梅花万般无奈之下,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对于这起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向祖父母讨要继承权的案件,法院十分重视。2006年1月1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法庭宣布休庭。2006年4月20日,这场遗产之争在秦淮区金陵路社区二次开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丈夫死了生育权由谁决定,试管婴儿有没有继承权,房产应如何分割等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梅花的公婆坚持认为,儿子已经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孩子不是他的亲生骨肉,不同意将孩子生下来,其没有继承权。梅花则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权,既然丈夫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这个孩子在法律上当然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
对于房产,梅花说,她现居住的秦淮区某区602室是她与丈夫婚后于2002年8月购买的房子。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自丈夫去世后,住在对门601室的公婆经常与她争吵,并索要10万元的遗产份额。对此要求,她无法接受,公婆因此多次上门对她非打即骂,肆意凌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她愿在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房产进行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公婆份额的权利,她将依照法律履行。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梅花还向法庭出具了与丈夫王鸿的结婚证及房产证、土地证,证明602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
年近70岁的婆婆听到儿媳的起诉理由,频频摇头。她表示,儿媳梅花起诉所述的事实没有根据,她否认曾恣意打骂、凌辱过儿媳。她说:“我们都是70多岁的人了,年纪和体力也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她反过来指责媳妇梅花在儿子重病期间,不愿掏钱为儿治病:“我儿子在医院时跪在地上,求她给钱看病啊!”说到与媳妇争夺房产的纠纷,婆婆说:“602室是我们上辈祖产拆迁分的,当时我儿子还在上学,没有结婚。2002年,我儿子在我这儿拿了1万元买下房子,当时他已结婚了,基于以后避免纠纷考虑,我才把名字过给儿子。况且,我儿子病重期间曾留下遗嘱,约定将房产返还给我们。”她还说:“媳妇梅花嫁过来前,连个城市户口都没有,嫁给儿子后,全靠儿子开‘马自达’养活。儿子癌症晚期住院期间,媳妇梅花执意要将病危情况告诉儿子,而且不愿意掏钱给儿子看病,实际上就是逼儿子死。儿子去世前,明确表示不要人工授精的孩子,儿子死后,媳妇却坚持要把人工授精的孩子生下来,实际上就是想借孩子多分房产。”
梅花承认,丈夫对父母是很孝顺的,对自己确有一些意见,丈夫书写这份遗嘱时可能对自己有偏见。梅花说,丈夫不认借精出生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院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证明儿子明明虽系人工授精所生孩子,但是夫妇两人签字同意的。梅花在庭审中还说,丈夫去世后,婆婆让她把肚子里的孩子打掉,因为孩子不是自家的孙子,生下来不好办。听了婆婆的话,自己到医院去打胎,医生说自己是高龄产妇,打掉孩子会有生命危险,所以才没有打掉这个孩子。“说句实在话,自己的孩子怎么舍得打掉,当时也是没办法才去医院的。”梅花说到这儿忍不住流下了眼泪。
梅花在法庭上表示,儿子明明才一岁多,没有生活来源,虽然与丈夫没有血源关系,但在法律上,仍是丈夫的儿子、公婆的孙子,请求法庭在分割遗产时予以考虑。婆婆则坚持表示,明明虽然现跟儿子姓,但儿子在遗嘱中已把所享有的部分赠与他们,根据遗嘱,和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和媳妇不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为试管婴儿讨回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对人工辅助生育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人工授精成功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中止妊娠,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按照梅花和王鸿在南京军区总院的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由于决定实施人工授精是两人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双方的合意,王鸿在去世之前单方决定不要孩子,并未征得梅花的同意,王鸿的单方行为显然不能对抗双方的合意,因为要解除双方的合意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在王鸿去世之后,梅花有权自主决定要不要孩子,王鸿的母亲是无权要求梅花打掉孩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本案中,王鸿生前与妻子梅花一起签下的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表明了王鸿当初是同意人工授精,在去世前的遗嘱中单方不要孩子的决定又未征得妻子梅花的同意,所以梅花所生的儿子明明在法律上是有继承权的。王鸿在遗嘱中单方否认妻子梅花通过人工授精所怀的孩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国实行遗产继承实现的是“遗嘱在先原则”,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本案中,虽然明明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首先按遗嘱内容处分遗产,这也意味着明明虽然和母亲梅花、爷爷、奶奶同为王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王鸿在遗嘱中明确将房产指定由自己的父母继承,将导致其他继承人都无权继承房产。同时,我国继承法还规定,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王鸿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实际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鸿遗嘱中处理的房产涉及妻子梅花的部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王鸿只能处分房产的二分之一。明明才一岁多,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该为明明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余下的部分才能按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2006年4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了当庭宣判:原告梅花享有602房产的二分之一,原告明明享有六分之一,房产归原告梅花和明明所有,原告按房屋评估的价值一次性补偿被告房款。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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