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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为何辞职?

■ 杜方文

《南风窗》2005年第15期  浏览 人次


  [背景链接]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关于代表职务的退出机制;《代表法》设置了6种情形,即: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朱中华人民,共和回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便被终止。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的部分县、区依据法律有关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了一种被人称之为”建议辞职”的制度,而受到广泛关注。
  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施秉良介绍,自2003年县区换届以来,全市所辖各县、区已有近百名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县级人大任期为5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如此众多的代表相继辞去代表职务,这、现象在浙江乃至全国实属罕见。
  
  被“逼”出来的制度
  
  据记者了解,宁波各县、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最先始于宁海县。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张萍称:“这是一个被‘逼’出来的制度。”
  2003年7月份,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宁海县委递交了一份《关于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报告》。据记者所知,这是宁波市各县、区最早的一份关于代表辞职的正式文件。
  《报告》提出,“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和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同时,列举了“可建议”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三种情形:一、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推荐并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其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的;二、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三、其它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报告》同时还提出:“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需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党组织在谈话时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当年10月,中共宁海县委批转了这份《报告》,要求各镇乡党委、县直属各单位党组织“遵照执行”。
  尽管《报告》列举了代表应当辞职的三种情形,但张萍并不否认,“辞职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职务变动中的“官员代表”,即第一种情形所指的“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推荐并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
  市县和镇乡干部的频繁调动,是目前政坛的一道特殊“景观”。
  按照“惯例”,下一级行政单位的行政领导一般都由组织推荐,作为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比如,市长为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县长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而镇乡、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则是县、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如无“意外”,他们都能顺利当选。
  然而,常常是新一届人大换届结束不久,随着政府组成人员重新任命或人事调整,一些“官员代表”的行政职务也随之发生了变动:过去在镇乡、街道领导岗位工作的人大代表,被调整到了县、区党政机关或司法等部门任职;而原来在县、区机关或司法等部门工作的一些同志,则被安排到了镇乡、街道,担任党政领导。
  新的镇乡领导到任后,由于名额的限制,难以当选代表,导致有的镇乡、街道领导班子中连一名县、区人大代表都没有。
  宁海县城关镇2003年换届后共有59名县人大代表,其中包括镇党委书记、镇长和一名人大专职副主席。到年底,城关镇一分为四,变成了4个街道,书记、镇长上调县里,人大副主席退居二线。由于代表名额的限制,新任的4名街道主任未能及时补选为人大代表。
  “这些地方的代表活动谁来召集?人大工作谁来主持?人大会议召开时,由谁来担任代表团的团长?”张萍说,“接任人员无法补选为代表,势必影响到选区代表工作的正常开展。”
  自2003年来,宁海县辞职的26名人大代表中,除3人涉嫌经济犯罪被劝辞外,其余23人均是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的镇乡、街道领导。其中2003年9人,涉及全县17个乡镇中的6个;2004年14人,涉及全县镇乡调整后18个镇乡、街道中的13个。
  据悉,继宁海之后,宁波市的江东、鄞州、象山等县、区也都在尝试人大代表的辞职制度。鄞州区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区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
  
  制度创新还是权宜之计?
  
  王明宽是宁海县深圳镇原人大专职副主席。2004年底,县有关领导找已退居二线的他淡话,希望他根据县委批转的建议辞职制的要求,辞去代表职务。于是,王明宽将辞职报告交给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很快同意了王明宽的辞职请求。
  郭保荣是宁波市海曙区人大代表。2003年1月8日当选时,郭保荣的职务是海曙区月湖街道办事处主任。2004年6月,郭保荣被组织调动到海曙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任副总指挥。在履新前,郭保荣根据组织要求,向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辞去区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示》。
  王明宽和郭保荣两人的去职经过,向我们展示了建议辞职制的一般程序:组织谈话、个人撰写辞职申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比较《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时,方可终止代表资格的规定,人们普遍注意到,宁波各县、区建议辞职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那些当初“因工作需要山组织推荐并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现在又因“工作需要”而调离原单位,但未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官员代表”,作为“建议”其辞职的重点对象,而这也恰价是当前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争议的焦点。
  对宁波各县、区的做法表示赞同的人认为,在法律规定的代表罢免程序难以或无法启动的现实面前,由组织部门“建议”那些“因工作需要”推荐并当选为县、区人大代表,又因“工作需要”而调离原单位、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领导干部辞去代表职务的做法,体现了设计者力图突破现行体制的一番良苦用心,不失为一种便捷、有效的办法。这种做法一旦形成制度,并得以推广,一方面可以破解当前人大面临的某些工作性难题,另一方面也向社会传达了这么一个信息: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选民,积极履行代表职责。这刘‘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纯洁代表队伍,优化代表素质,进而延伸至对“不作为”代表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正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同志所说的:“代表不是因为有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才能被罢免。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或因工作变动,无法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应当建议其辞职。”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先有因“工作需要”当选,才会有因“工作需要”而辞职。从当初推荐这些“官员”当选代表的“理由”上分析,辞职也属于“正常现象”。
  同意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在我们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安排上,有相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