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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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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对我国反规避调查激增
■ 邓卫华 王 攀 邓华宇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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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方公报》不久前发布公告称,怀疑中国输欧香豆素存在经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转运的嫌疑,将对这一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面对欧美发达国家设立的种种贸易壁垒,“走出去”在海外设厂,借助海外其他市场中转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应对方式。然而,部分企业采取种种“简易”手段,偏向于“走捷径”,已经引起一些贸易对象国的高度关注。
我国成反规避调查最大受害国
反规避是反倾销的延伸,主要是指进口国针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而采取的调查和裁决。1995年,欧盟对原产于我国的电脑软盘启动反规避调查,从而拉开了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的序幕。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自l979年到2004年对全球12个国家和地区发起反规避调查28起,其中针对中国的就有14起。目前,我国已成为欧盟反规避调查的最大受害国。
据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分析,目前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呈现三大特点:
第一,近两年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数量激增。1995年至2003年,海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相对稳定在1至2起;2004年激增至6起,2005年仅前8个月就发生了5起。
第二,调查国别区域不断扩大,并从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2005年以前,欧盟是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地区,墨西哥和南非也对我国发起过反规避调查。2005年,美国首次针对我国石蜡蜡烛开展反规避调查。今年3月9日,土耳其称中国通过对其出口成束钢丝绳来规避反倾销税,致使反倾销措施无效,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钢丝绳及钢缆启动反规避调查。
第三,反规避调查的肯定性裁决高于WTO反倾销案件的平均水平。1995年至2004年,在海外对中国发起的16起反规避调查中,13起作出了肯定性裁决,占比为81.25%。而同期WTO成员反倾{肖立案数为2643起,作出最终反倾销裁决的案件数为1656起,占比为62.7%。
相比其他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的取证比较容易,只要通过海关就可以得到企业的出口数据,进而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从征收税率的特点来看,反规避调查征收的税率一般按反倾销确定的最高税率计算。因此,反规避调查往往具有较大的杀伤力。
我国对反规避还不熟悉
相对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数量激增的趋势,我国至今没有针对国外的规避行为发起过反规避调查,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反规避调查的法律依据。
据北京市WTO事务中心法律部武长海等专业人士介绍,加入WTO后,我国法律法规中与反规避有关的主要有如下几部,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没有专门对反规避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附则中第55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同时,第58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2003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新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也没有涉及反规问题。
我国企业在应对反规避方面就更显得准备不足,许多企业往往是等到进口国开展反规避调查时,才逐步熟悉反规避的“游戏规则”,这就造成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被动和吃亏。
加速反规避立法进程
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有关专业人士认为,针对我国频频遭遇反规避调查的现状,一方面,我国企业要吃透主要出口国特别是欧美关于反规避的相关法则,合理回避反规避,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另一方面,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
以欧盟反规避标准为例,欧盟对规避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60%规则”和“25%规则”,即产于遭受反倾销措施国家的零部件价值达到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总值的60%以上认定为“反规避”,但如果这一组装行为带来的增值占成品生产总成本的25%以上,则认为规避行为不存在。因此,企业要科学地控制在第三国加工组装产品,所使用的我国相关零部件在组装产品总成本中的比例,尽量不超过60%。此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欧美有关原产地调查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第三国投资组装的产品能够具有第三国的原产地证明,从而有效规避欧美提起反规避调查。
立法方面,武长海建议,我国在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时,应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对规避行为的种类可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综合规定的方法,一般应包括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在具体列举各种规避行为之后,可同时规定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凡是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都构成反规避行为,从而有效遏制在新的贸易和投资方式下出现的规避行为。
(5月10日《经济参考报》)
相关链接:欧盟反规避法的主要特点
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与美国的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倾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门国的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首次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
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
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是和被片收反倾销的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
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1)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有的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被片收反倾销税的国家。(2)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的60%,但如果这些令配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3)实际后果:组装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口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资料来源:《中国贸易报》)
延伸阅读
面对新壁垒我们准备好了没有
反规避调查,这个国际贸易中的新壁垒正困扰着我国一些出口企业。据说我国出口到美欧等地的石蜡蜡烛、活页环、钢铁管件和氧化锌等产品近期都遇到了反规避调查,一些产品更面临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威胁。为此如何应对反规避调查风险,已成为当前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新课题。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出口就会有反倾销,有规避就会有反规避,想让自己的商品毫无阻挡地长驱直入别国市场是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反规避调查不过是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中的一种。问题在于,面对不断出现的新贸易壁垒,我们做好了必要的准备没有?
以反规避调查为例,有专家指出,尽管我国的一些出口商品在几年前就开始遭到反规避调查,但时至今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反规避仍然没有比较明确或具体的规定,使相关企业对反规避调查的规则并不了解,等撞到“枪口”上才明白是怎么回事,则为时已晚。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规则,而被人家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的事例并非绝无仅有。这一方面说明国际贸易环境越来越严峻,对我们不利的因素在增多,另外一方面则反映出我们的外贸管理部门和企业对于国际贸易的规则还不是很熟悉,尤其是对如何利用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来规范企业行为和为自己争取更大权益,还缺乏比较充分的研究,以致在一些贸易摩擦中常处于被动地位。
可以预料,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新的和不同形式的贸易壁垒也会不断出现,而且对手一般都比我们了解和熟悉“游戏规则”,新壁垒往往更加严厉和不容易突破。对此我们除了不能抱有任何幻想之外,还必须未雨绸缪,对未来国际贸易可能出现的限制措施,特别是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而设的新规则要有一定的了解和准备,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如一)
(5月10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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