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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金融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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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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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摘》2006年第11期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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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农村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问题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瓶颈。因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的农村金融竞争环境,建立起以市场为基础,适应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遵循金融自身规律运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服务体系设计
1.“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设计
所谓基于“功能观点”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而言的,在这样的金融服务体系中,金融活动的功能被视为给定的条件或者说是外生的,而体系所要求的制度形式则是内生决定的。“机构观点”将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看作是既定的,是分析讨论所有金融问题的前提,它遵循的是“结构—功能—行为绩效”的思路。“功能观”把金融体系(金融中介、金融市场)的功能视为经济条件给定的,在这个假设条件下探讨这些功能的最佳实现方法。显然,与“机构观点”相比,“功能观”是一种由外至内目标先行的方法,它遵循的是“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思路。他们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相对更稳定,经济体中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功能比其组织结构更重要,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金融系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但其功能却大同小异,只有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最终导致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因此,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应确定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而不是在既定的结构框架下解决其功能问题。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说,基于功能观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更便于政府监管。这是因为:
(1)“功能观”着重于预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便于政府能够针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因此监管方案更具灵活性。
(2)从功能的角度从事监管,减少了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管制套利”的可能性。
(3)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组织的必要的变革,与此同时又不必同时修改与之相关的监管政策或调整有关的监管机构。
在实践上,功能监管的理念已为监管部门所接纳,已经在巴塞尔委员会1995年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得以实施。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金融业务的合业经营,就是功能观点的一大成就。
2.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的内在要求
随着自给自足型农业逐步走向混合型农业和专业化农业的现代化之路,没有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快速发展的。但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的高低,无法通过单一标准进行判断。传统的判断方法把向农民提供贷款作为目标,认为穷人较少参与正式金融活动的原因是他们无法进行储蓄和无力支付市场利率,因此有必要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向客户提供贴息贷款,却很少考虑低息贷款不仅损害了储蓄者及那些得不到优惠贷款的人的利益,从而也打击了正规金融服务体系本身的活力,扭曲了正常的信用关系。由于低息贷款的供不应求,使得低息贷款的主要受益人往往并非穷人,其补贴往往被转移到较富有农民身上。这种传统的“信贷补贴论”的实践表明,金融服务成本高、效果差、作用时间短,过分强调廉价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陷入不可持续的窘境。与此同时,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异化所产生的副作用相伴而生,例如,高利贷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活动在许多地方顺势而起。
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货币的功能就是金融功能,主要发挥交易媒介、财富储藏和价值尺度等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金融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体系的支付结算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现,在金融功能不断演进的过程中,金融服务体系的风险管理功能和公司经营监控功能越来越重要,为了提供这些服务功能,就需要一个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因此从金融功能完善程度的角度去分析,而不是仅仅看金融功能种类的多寡,这才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具备的。
根据金融的“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经济组织,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因此,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遵循市场竞争机制来安排其组织形态,这将使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
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运行中的功能异化问题
我国经济具有典型的金融抑制特征,金融二元结构(迈因特,1978)格局明显,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农业保险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由于邮政储蓄具有单一金融服务功能,只提供储蓄服务;农业保险目前除云南、新疆等省或自治区外,其他地方经营规模比较小;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只在江苏、浙江两省存在,并且只有四家,故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农业银行、农发行、农信社组成的主导型金融服务体系和以高利贷等组成的民间金融并存的格局。
从实践来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具有法人机构众多、机构分散的特点,监管当局只通过非现场监管并辅以不定期的现场监管,不可能全面掌握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资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项信息,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更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出现农村金融功能监管的缺位。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是过度管制造成的农村金融功能的异化,如机构的垄断问题、缺乏竞争机制的经营效率低下、非正规民间金融的疏导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管制不足出现的金融功能缺失,如政府对农村金融服务干预的软约束、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有效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的监管等问题。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如此窘境,有历史承袭与外部环境制约的原因,也有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缺陷的原因,但是,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最关键的是在理论上长期指导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机构观”已经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符,仅仅着眼于对既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改革调整的策略已经走到了尽头,机构改革的举措不少,但固有的问题却总得不到有效解决。
抛弃传统的“机构观”,运用现代金融理论中的“功能观”来指导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设计与创新,是唯一的选择。
三、构建与完善基于“金融功能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根据“功能观”的思路,金融体系的整体发展应该被看成一个螺旋型的创新过程,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在静态意义上是彼此竞争的,在动态的意义上是相互补充的。按照功能观的要求并不是不考虑金融机构,也并不是不要调整金融机构,而是要将重心放在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功能上,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
因此,在构建和完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应注重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的协调发展。在对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的功能方面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时,着重建立以竞争为基础的适度管制机制,并实施低成本的有效功能监管,从而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使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功能得到强化,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真正担当起为“三农”提供全方位支持的重任。
1.发展农村中小型金融服务机构,完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
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具备规范的市场准入、完善的退出机制以及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首先,专门的市场准入机制、以竞争为基础的管制机制,可以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其次,要有有效的退出机制,防止资不抵债银行无法退出造成的银行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第三,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的同时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完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在规范、严格准入筛选机制和市场机制下,适当引导良好的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逐步规范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机构之间的竞争当中,价格无疑是最有力的竞争杠杆,因此,利率的市场化已是改革的应有之意。通过金融产品的价格竞争,满足农村经济对资金的渴求,加速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由于在农村中存在着农业这个弱势产业、农民这个弱势群体、中小企业这个微观经济主体群体,所以单纯依靠商业性金融无法解决问题,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农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具有政策性,而且是政策性与商业性和合作性的巧妙结合。比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并化解风险,对农业给予贴息、减税或补助等措施,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农。
3.发展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事实上,我们经常听到的农村贷款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的抵押担保难,因此,若要着手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中的贷款难问题,就应该从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着手,完善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框架。应允许建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动产抵押、互助担保等形式。虽然乡镇企业普遍缺乏受银行欢迎的土地和房地产担保,但是担保机构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接受被担保乡镇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农户的应收账款和销售合同作为担保品,实现金融创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摘自《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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