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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制度化的伦理学

■ 杨秀香

《新华文摘》2006年第11期  浏览 人次


  在社会转型、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正在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制度伦理成了当前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制度伦理的提出,是由于已有的道德资源不能对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中出现的所谓“道德失范”现象做出有效的回应,人们为了克服道德危机、恢复道德权威所做的一种努力。所以,制度伦理的提出是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要求,是社会变迁在道德理论上的反映。
  
  一
  
  制度伦理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即指社会体制的道德性,表现为内在于一定体制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所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伦理制度化即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明文化了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
  这两方面的含义看似两个对立的问题:制度伦理化是社会成员对于国家或政府的道德要求;伦理的制度化是国家对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普遍要求。二者所规范的对象或者说所指向的道德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政府组织,后者则是指组织中的个人;二者的形成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一种内容的建构,促使对已有的制度加以道德上的矫正,促使道德观念、意识在新制度中的渗透以成为新制度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后者则是形式上的改变,是要将既有的道德规范由社会的倡导、个体的认同变为具有强制效力的社会性法典。传统社会中则不存在这种对立。一方面,人们把国家、政府作为个人必须服从的权威,视为一种最高的权力主体,是个人尽义务的对象,并不认为自己有权利要求国家、政府应该如何,也不认为自己有能力如此;另一方面,传统社会中凸显的是国家主导道德的支配性话语,人们的道德自觉、个人良心的机制,是对社会主导道德的尊重、对道德传统习惯的因袭,因此,国家的意志和道德的规约是一致的,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约是国家的主导道德的规约,这就使人们的行为取向往往表现出一致性,不必诉诸制度的强制。现代社会的情况则不同了。一方面,社会制度只有被不同的社会个体成员认为是对自己有利即被认为是公正的,政府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制度也才能有效地实施;另一方面,一种道德主导社会道德、社会道德高度一致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已成为社会的现实,传统、习惯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力越来越弱,其结果必然导致人们行为方式的多元化。
  那么,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何在?很显然,其直接原因是社会成员的自我独立意识和个人自由、权利要求的增强。一方面,自我独立意识、自由意识越强,个人拒绝社会规范的倾向越强烈,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会最先遭到拒绝,但拒绝一种道德并不等于不要道德,所以各种不同的道德会同时在社会中存在,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就势必会导致社会主导道德约束力的弱化,从而使社会的无序现象增加,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人们需要将道德法典化,借助于制度的强制将人们的行为统一到对社会秩序有益的规范上来。另一方面,制度作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人们有着充分的自我意识、强烈的个人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其权威性决定于它的合法性,即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它的自觉认同和服从,而人们对它的认同和服从的程度取决于它协调各方面利益、满足社会普遍利益需要的程度,这取决于制度的价值追求、内在的道德性。可以说,制度伦理的两方面含义是社会秩序所要求的道德的两种存在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二者是一致的。
  问题在于,个人的自我意识、权利要求并不能直接地表现为一种社会性的观念、意识,并不能直接地引起一种社会性的行为,个人的自我意识要成为一种社会性的观念、意识,个人的权利要求要引起社会性的行为,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组织,人们可以交流思想,相互传达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使原本个别的、零散的见解成为具有一般意义的、集体性的观念,使原本微小的、容易被忽略的声音成为强大的、具有震撼效果的声音,从而成为社会性的意识和观念。通过组织,个人的权利要求就会凝聚成群体的力量,成为一种“民意”,使原本不被关注的个人要求成为不解决就会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这种组织在哈贝马斯那里是“公共领域”,当今被人们表达为“社会中介组织”或“非营利的”、“自愿性的”、“第三的”、“独立的”、“公民社会的”组织。
  从根本上说,市民社会是具有自我独立意识和个人自由、权利要求的个体不得不被强力维系在政治国家中生活时,所寻求的可以在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的利益,并以此作为同政治国家相抗衡、从国家权威中争取更多的个人自由发展空间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形成这样的社会组织所需要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什么呢?是现代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二
  
  要形成这样的社会组织形式,首先,社会要能够与国家相分离。只有这样,社会才能作为一种权力主体对政府的权力形成制约,才能够在机制上对国家的决策发挥积极影响,参与国家决策及其实施过程。其次,个人要有经济上的独立。这是个人的自由、平等和个人权利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独立于国家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人们才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争取自己的利益。第三,要有利益和目标上相同的个人的聚集。人们聚集在一起,信息传播得快,容易沟通和交流,有利于人们价值观的统一,也容易在目标上形成共识,在行为上协调一致,获得一种群体的力量。这样的前提条件只能在现代社会中形成。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现代化的特征”,是“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层面”。这就决定了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不同的特点:
  第一,经济上独立的个人是现代社会的结构基础。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经济上的依赖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在家庭,财产由父家长掌握,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由父亲支配,子女在经济上依赖家庭;在社会上,皇帝或国王是整个国家的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将土地分封给臣属,后者又向自己的封臣进行分封,依次而行,形成了臣属对皇帝经济上的依赖关系。而在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社会在其当代形式中,作为其构成特征的商业和手工业的从业者就是一些拥有自己的产品和货币、对他人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经济上的独立个体。在今天,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个人经济上的独立则成了现代社会的结构基础。
  第二,现代城市社会具有吸纳大量的聚集人口的结构能力。人口聚集的前提是人口的流动,而刺激人口经常地、大规模地流动的因素是人口流动的聚集地能够给人们提供谋生的条件,这就需要有广泛的分工、有众多的可以容纳有着不同选择的个人的生产和工作部门。所以,在城市社会形成了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生产组织,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生产单位使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大增加,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大大增强,使人口的密度增大,人口相对集中。一方面,专业化和职业化生产本身将人们高度地组织在一起;另一方面,专业化和职业化生产使社会服务业相应地发展起来,使城市居民的生活高度社会化,为具有相同兴趣、爱好和价值观念的人们提供了聚集的空间,创造了社会文化环境。
  第三,城市社会具有自治的结构要求和传统。生产和交换的发展使职业分工日益深化和多样化,生产日益专门化,结果使人们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职业联系越来越多、职业关系越来越密切,职业群体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支撑着城市社会生活。人们的职业活动和职业行为直接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工商业发展、职业分化和生产专门化使城市成为工商业者的聚居地,不断出现了不同于乡村的新的社会结构——具有业缘关系的工商业者,造就出了新的社会阶层(如经理人);为了调节职业内部和职业、行业间的关系,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独立组织。
  

  我们看到,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市民阶层力量的壮大,关于国家制度、政治权力的价值内涵、合法性问题越来越为市民所关注,以至于在今天它成了一种社会性的话语。
  人们在诉求制度的道德性的同时,现代社会结构所具有的开放性对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念的包容,使国家主导的价值观念即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丧失了独尊的地位,其权威性受到了挑战,不再是人们行为必须的价值取向。开放的社会结构,高度流动的人口,人口的高度异质性,使道德传统、习惯已无法保全,它再也无法像在乡村社会那样对社会实行有效的控制了。亨廷顿认为,乡村“锁在传统的桎梏里”为传统制约和塑造,但反过来传统也只有在乡村中才能形成、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封闭的环境、稳定的人口、有限的交往、简单的生活方式等等都使社会难以发生明显的变迁,因此人们的行为方式也就有重复和沿袭的特点,那些在生活中指导或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规范也就世代沿用,成为人的行为必须遵守的传统。同时,由于在一个有限、固定的空间中生活,由于缺少流动,导致人们的交往和活动往往局限于熟人的圈子里,人们相熟相知,便于相互间行为的监督,使人违背传统的行为受到了制约,这就保证了传统的效力,使传统成为乡村社会的重要控制力量。在乡村中,传统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的共同体文化的一种认同,对自己文化传统的尊重使得人们愿意自觉地服从它。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人们的行为彼此利害相关,对传统习惯、对人们之间契约的遵守会使人们免受危害,所以功利的考虑是使传统能够有效控制人的行为的基础,因为人们担心“不遵守契约要求的结果会给整个社区招来天谴”。
  城市则不同。在城市中,人们交往的肤浅、表面、匆忙使舆论对人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比较在人们朝夕相处的乡村已经大大减弱。在城市,人口的高度流动往往使一个地方只是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人的生活的家园,不是人们寄托理想和希望的所在,人们对它缺少因共生而产生的依恋,地方的规范往往外在于个人,地方规范由于缺少人们的情感支持而失去了对人的行为的制约作用。城市中居住的是一些阶级、阶层、职业各不相同的人,分属于不同的世界,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对统一道德规范的自觉失去了直接的利益基础,人们会出于各自的利益而表现出多样性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当一种道德准则无法造就一种舆论环境、无法激起人们情感上的认同、不能协调人的利益关系时,当与此相关的人的多样性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已经危及到了社会的基本秩序时,为了把人们的行为统一到社会秩序上来,原本诉诸人的自觉的道德准则,就会被赋予制度的强制性。“原来基于道德的社会控制,将被基于成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取代。这种变化趋势是与城市环境中人与人的交往相联系,与次级关系取代首属关系的趋势并行不悖的。”
  
  三
  
  由上述分析审视中国当前的道德建设中提出的制度伦理问题,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是道德适应现代化条件下的社会生活的必然表现。
  农业生产是传统的乡村社会主要的生产形式,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制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典型的乡村社会实质上就是封建社会。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从历史上看,虽然在春秋时城市就已经出现,但由于“城内的居民还不能脱离农业生产,不能单纯靠交换来维持一种城市生活”,城市不过是有围墙的农村,因此农业生产依然是城市生活的基础。这种情况虽然到明清时有所改变,但从总体上说城市依然依附于乡村。总的说来,中国是一个由乡村社会结构所支配的社会,乡村社会主导着整个社会生活。维系着这一社会结构稳定、延续的是与之相应的传统道德。中国的传统道德是乡村社会结构的产物,从根本上说它不能适应城市社会的要求,无法作为城市社会结构的功能条件。所以,在改革开放、中国开始向现代城市社会转型的情况下,社会出现了所谓的道德危机,这就使得建立适应城市社会生活的道德秩序成为道德建设的核心。为了协调现代社会中的多元利益主体因多元价值观念而导致的多元行为,为克服因多元行为而必然出现的社会的无序状态,具有价值整合性、强制性的制度伦理便应运而生。
  制度化伦理构建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其积极的方面如:
  首先,使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具有了可操作性和直接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在以往的道德理论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个人美德和人际伦理,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规范自觉的个人,对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制度或文化现象的道德判断以一种情绪、情感、态度表明赞成还是反对、肯定还是否定。这样的作用实施起来不仅难以把握,而且是非常间接的,其作用的结果也是无法预期和无法确定的。但是,制度伦理通过一定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公平和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通过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明文化了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使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影响不仅变得可以操作、可以预期,而且变得确定和直接了。例如,以诚信为道德支持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在社会生活层面上使人们的诚信行为可以预期、可以把握,使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丰富了伦理学研究的内容,推动了伦理学理论的发展。道德是与人类共始终的社会现象,道德理论的形成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长期以来,道德理论所关心的是人的美德及美德的形成和培养机制,是人际伦理和人际关系的协调机制,是科学的道德知识体系的构建。直到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才使制度伦理的研究成为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时代性的课题。所以,国内有学者认为,制度伦理“是现代性道德知识增长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的生长点”。
  制度化伦理构建的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
  首先,制度伦理不关心人生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容易将道德工具化。人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所以人有个人利益也有社会责任,道德的行为不仅是对个人有利的,也是对社会有利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于个人而言,道德具有工具的价值,同时也是目的本身。而制度伦理基于个人利益,关注的是个人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公平,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实现和保证个人权利的工具,其结果是使道德缺少了理想的高度。
  其次,制度伦理容易弱化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使道德面临着失去存在的合理性的危险。道德同法律、政治等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同属社会的规范文化,它们各因其特殊性无法彼此替代而显示其存在的合理性。道德和法律、政治相比,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它是主体的自律,是非强制性的。而人们之所以选择制度伦理,是因为它前提性地被赋予了制度的强制性,并借助于这种强制性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这样一来,在制度伦理的框架内人失去了主体的地位,这就在根本上模糊了道德同法律和政治的界限,让人们有理由怀疑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再次,制度伦理排除了传统道德的影响,使道德失去了历史的根基。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道德传统,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的意义不可避免地有着传统道德的构成因素,因而历史的语境是我们理解现实道德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制度伦理着力于现实道德的制度化而脱离了道德的历史传统,使道德无法得到反思性的理解和自觉。
  制度化伦理的提出是现代化条件下的社会生活的必然,但是制度化伦理绝不是现代社会道德发展的唯一的、终极的走向。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地超越现有、反思历史并以这种反思为动力对社会进行新的建构、趋向完善的现代性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现代性不同于西方学者所说的资本主义制度,现代性的发展必然要超越和扬弃资本主义而向未来开放。从这样的视角放眼现代化的发展,道德建设就应该是多维度的。
  现代性具有人类性。现代性与大工业、市场经济相联系,分工的扩大和深化、交换的普遍化使人们的生产和消费具有了世界意义。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是现代性的构成因素,但是,现代性的拓展和完善却要求超越个体主体性和自我意识,构建起合理的共同体,形成共同体意识。在这个意义上,适应现代社会的道德不仅要有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且要有对共同体利益的关注。现代社会的共同体是全社会、人类性的。个人、共同体、人类的共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对共同体利益的关注是现代性道德应有的理想维度。
  现代性道德建设需要人们的道德自律,也需要人们的道德理想,需要借助于对传统道德资源的解释来获得自身的确切意义。我们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利用传统的道德资源以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需要坚持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给人们以价值的引导,需要注重人的美德的培养以使社会的道德获得坚实的基础。所以,当前中国的道德建设不应仅仅局限于制度伦理的层面,而应该是上述各个方面的有机构成。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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