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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和与集体安全辨析

■ 聂 军

《新华文摘》2005年第16期  浏览 人次


  一、联合国维和的界定及维和的原则
  
  联合国在其官方出版物《蓝盔——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回顾》中,把维持和平行动定义为“由联合国采取的、包括军事人员在内的但是没有强制力的行动,旨在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一般来说,联合国维和主要有三个基本原则,即同意的原则、中立的原则和不使用武力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在联合国第一支紧急部队(UNEFI)的维和实践中形成的,并逐渐成为以后联合国维和实践遵循的范例。这些原则的确定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哈马舍尔德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人们通常称之为“哈马舍尔德三原则”。这三个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①同意原则:维和部队的部署必须得到冲突双方或一方的同意,同意在其领土上部署维和部队,这是建立和部署联合国维和首要和必备的条件。
   ②中立原则:维和部队在执行任务中,在冲突地区监督执行有关各方业已达成的停火、停战协议或和平协定,防止违反协议、协定行为的发生,严格地维持停火或停战时的现状。
   ③不使用武力的原则:维和行动不是强制性的,并不是强制冲突方去执行违背他们意志的行动。维和部队除非是为了自卫不得使用武力。自卫是为了保护维和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和财产安全。在传统的维和行动中,军事观察团或军事观察小组一般是不配备武器的,而维和部队只是装备轻型武器。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自卫的需要,而不是与冲突中的一方作战的需要。
  
  二、联合国维和产生的背景
  
  维和并非联合国的创造,联合国维和的产生也并非空穴来风。为了深入考察维和产生的渊源,可以从国联有关行动中寻找维和的雏形。戴尔在其《国际维和》和兰特(Ranter)在《新联合国维和》中皆提及联合国维和与国联维和的承继关系。我们从国联的行动中可以找出许多类似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事例。“在一些冲突中,国联开始发挥一些和平观察的功能,而在后来这些和平观察的功能演化成为维和的战略”。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国联盟约中也没有提到和平观察团,但是盟约的第十一条授权国联‘采取任何明智和有效的措施来保卫国家的安全’……此外,第十五条规定理事会就关于争端的事实以及如何和平解决争端提出建议。这两条规定为国联行动奠定了基础,这些行动把调查事实与观察功能结合起来。”正是依照这些条款,国联采取了一些行动,如在1925年希腊—保加利亚危机中国联的行动。又如在管理萨尔时,国联其实全部承担了管理的职能。同样,国联在萨尔监督投票的行动,为以后联合国在柬埔寨、萨尔瓦多等国实施和监督选举提供了范例。可见,不管是第一代维和(冷战前)还是第二代维和(冷战后),都可以从国联的行动中找出其行动的原型。正是由于联合国继承了国联的一部分遗产,尤其是集体安全的原则以及对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承诺,因此从逻辑上来说,国联维和方面的行动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
  从法理层面上来看,由于《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具体规定维和,维和的法理基础主要来自《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与第七章之间,故哈马舍尔德秘书长认为维和是“第六点五章”的创见。为什么说是“第六点五章”的创见呢?在联合国成立初期,各国政治家、外交家以及宪章的起草人并没有预见到战后复杂的国际形势,因此也就不可能考虑到在这种复杂形势下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解决争端和处理冲突的方法与手段。战后复杂的国际形势构成了维和运行的独特的国际环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冷战。由于美苏之间的对抗,以及二者都拥有否决权,使联合国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制约。但是在一些未涉及两国根本利益的地区,在解决冲突问题上,美苏在联合国维和的框架下进行有限的合作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还是可能的,这样做符合两国的利益,正如美苏在苏伊士运河危机中的合作。另外,在这些地区,联合国通过维和来解决争端与冲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美苏两大国的卷入而发生对抗的危险。
  二是非殖民化。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国际格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觉醒,摆脱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此起彼伏,出现了非殖民化浪潮。而对于美苏两大集团来说,非殖民化的中心远离其争夺的中心——欧洲,因而双方均不愿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这些冲突或争端上。联合国以集体安全为组织原则,而集体安全必须事先认定明确的侵略者。“正是需要避免当地的冲突可能升级成为超级大国间的对抗,加上联合国没有能力采取行动才导致了维和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维和成为抑制超级大国激烈对抗的缓冲地带。
  第三,民主化的浪潮。如果说在第一代维和期间,是冷战使维和变得复杂,那么,在第二代维和期间,则是民主化的浪潮使维和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冷战结束后,原来被冷战压抑而没有得到解决的潜在冲突如潘多拉魔盒一样骤然打开,使国际社会应接不暇。第二代维和时期,联合国维和主要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冲突,“冲突各方不仅赞成部署维和部队或观察员部队,使冲突方隔开或监督停火,而且他们也同意一种明确的调解争端的办法”,“在国内冲突中选择的主要调解手段已经是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来产生民主政府,这反映了后冷战时期民主化的倾向”。尽管这些选举大多能如期进行,但尚缺乏制度来保障在选举中失败方的利益,为选举获胜方报复对手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通过选举产生的民主政府虽然具有合法性,但是民主的成果难以保持,失败方往往声称选举不自由、不公正,拒绝接受选举的结果而走向内战,1992年安盟的行动就是如此。
  
  三、联合国维和是集体安全行为吗?
  
   集体安全是对国际形势尤其是一战以前的国际形势反思的结果。一战以及以前的秘密外交、均势与结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无穷的灾难,促使人类反思从而建立能够给人类社会带来长期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集体安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发展的。一战后在美国总统威尔逊极力主张下建立的国际联盟,全面体现了集体安全的原则。但是由于集体安全实施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国联自身的缺陷以及一战后复杂的国际形势,国联的作用极其有限,并没有如其设计者所愿,有效缓解冲突、制止侵略、防止战争、促进和平。二战结束前后酝酿产生的联合国,继承了国联的部分遗产,依然建立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之上,正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在表述联合国的宗旨中所说的那样,“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之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行为之破坏;……”但联合国汲取了国联失败的教训,实行大国一致的原则,仅仅赋予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而不是像国联那样实行普遍一致的原则。
  国联与联合国都是建立在集体安全原则之上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说它们是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是因为它们的会员国不是区域性的,不受区域之限制;说它们建立在集体安全组织原则之上,是因为这些组织建立的目的是防止其成员国内部某一国家对内部其他一国或几国的侵略。
  联合国乃建立在集体安全之上的国际组织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的维和是不是集体安全行为呢?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集体安全的要义;维和的特征是否符合集体安全的要义。
  
  1.集体安全的要义
  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设想的、以集体的力量威慑或制止其内部可能出现的侵略、维护每一个国家之安全的国际安全保障机制,是“国际关系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原则的推广”。从这一界定来看,集体安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集体安全所对付的是侵略行为;第二,这种侵略行为来自集体安全组织内部;第三,是以集体的力量来对付侵略行为。国际社会内成员国的利益是与国际社会的利益密切相连的。同时,实现集体安全还需要若干主客观条件等。
  

  
  2.维和的特征
  在确定了集体安全的要义后,再来分析联合国维和是否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第一,维和并不是制止侵略者的行为。与集体安全制度不同,维和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冲突的再发生,是在双方实现停火或停战后,经交战双方同意在特定的区域部署和平观察团或维和部队来监督各方执行业已达成的协议,如停火、脱离接触等,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有利的环境,便利冲突双方接触、谈判、达成和平协定,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冲突。因此,维和行动并没有事先设定谁是侵略者,谁是敌人,谁是受害者,这可以从维和的中立原则得到充分的印证,用前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Javier Perez de Cuellar)的话说,维和部队是“无敌之师”。而集体安全行动尤其是军事行动直接反对明确无误的侵略者。在维和实践中,维和部队一般不会支持一方而与另一方作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维和部队的授权机构联合国在面对冲突时不做出判断或者不谴责冲突中的一方。联合国有时通过的决议实际上是明显支持一方的,如联合国关于刚果局势的相关决议,即支持刚果政府而反对加丹加的分裂势力。再如关于纳米比亚的局势,联合国一直致力于纳米比亚的独立,多次谴责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
  第二,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团的人员是由联合国会员国自愿捐助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组建一般是先由安理会或大会通过相关的决议,秘书长与会员国协商维和人员的派遣。会员国向联合国派遣维和人员完全是出于自愿。目前有100个国家先后向联合国派遣了维和人员。但是这种派遣的自愿性与集体安全制度中抵制侵略的自动性是有区别的,自愿性意味着会员国可以派遣也可以不派遣维和人员,而不派遣却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也不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在集体安全中,自动抵抗侵略是一种义务,是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或规定履行义务的一种表现,因为在集体安全制度中,“对任一国家的攻击被看成是对每一个国家的攻击”,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反对侵略者,从而维护国际社会的利益,进而维护本国的利益。
  第三,集体安全制度对付侵略者的手段是多样的,包括外交的、经济的、军事的等多种手段,旨在使潜在的侵略者在发动侵略前权衡利弊,使其意识到发动侵略的巨大后果而放弃侵略的打算,是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谋略,但是一旦侵略者发动侵略行为,使用武力来阻遏、击败侵略者就不可避免。维和是“禁止使用武力的,而使用武力对于集体安全体系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
  实际上,维和“演化成为联合国试图但却不能提供集体安全的一种替代物”。正如戴尔评论的那样,“在经历了十多年的存在后,联合国发现自己也被许多同样曾经使国联瘫痪的因素所阻碍。大国之间的纷争以及再次缺乏适当的机制使得集体安全成为一种不可实现的梦想。然而,在汲取了国联集体安全失败的教训以及联合国早期和平观察团的成功经验后,维和行动的发展十分迅速。”因此米尔斯海默认为,“维和并不是集体安全的淡化版本。相反,它是促进稳定的不那么雄心勃勃的替代性选择。”
  第四,集体安全是为了改变现状,为了挫败侵略者的侵略,改变当前的力量分布状况,而维和与之不同,它在于维持现状。“与集体安全行动不同,维和部队是在战斗停止后而不像集体安全那样在冲突前或冲突中部署的。”维和部队并不是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而存在的,并没有任何进攻性的军事任务,它也没有能力去实现这种任务。集体安全行动却与此相反。
  第五,大国尤其是超级大国在集体安全行动和维和行动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我们设想,集体安全行动如果没有大国尤其是超级大国的参与,就很难取得成功,因为反对侵略的国际集合力量如果不占压倒性优势,就很难威慑或击败侵略者。这可以从海湾战争中得到证实。但是在维和实践中,大国尤其是超级大国的参与,不仅不利于维和的成功,而且还会使东道主国怀疑维和是为大国利益服务的,从而危及维和的中立、公正,并最终影响到维和的成功。在传统的维和行动中,大国尤其是超级大国一般是不参与维和任务的,即使参与,也只是提供一些后勤、通讯方面的支持。没有大国的参与,维和依靠一些中立的小国的捐助部队和人员仍有可能成功地完成维和的任务。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摘自《欧洲研究》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