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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核武器扩散思考和设想

■ 张琏瑰

《世界知识》2006年第05期  浏览 人次


  为了防止出现上述可怕的核武器扩散失控局面,人们需要在事情变得不太坏之前对现有的防止核武扩散制度进行修补。这需要智慧,更需要决心。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美国在日本投下两颗原子弹以后,人类便开始认识到核武器作为一种战争武器已经异化,它的直接杀伤力、它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性破坏性以及对人们心理上的打击,是人类所不能承受的,核武器是一种不可使用的武器。因此,最早着手研制核武器的那些科学家们,如美国的爱因斯坦、苏联的库尔恰托夫等都成了坚定的反核主义者。
  1968年,国际社会制定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2年生效。1995年5月,这个条约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支持下得到无限期和无条件延长。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在该条约上签字并承担起条约义务,因此,核武器扩散趋势一度在相当程度上得到遏制。
  
  禁核文件的权威和效能受到严重损伤
  
  但是,近年来的事态发展,特别是朝鲜和伊朗核问题的激化,表明事情正在发生变化。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主的一系列国际禁核文件构筑起来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机制的权威和效能正在受到严重损伤。究其原因,既有历史发展引发的新问题,也有禁核制度本身缺陷的因素。
  首先,是因为核知识、核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极大地降低了核门坎的高度。多年前美国曾搞过一个试验,令两位普通的物理系大学毕业生,在不提供任何特殊帮助的条件下,仅凭他们在课堂上学到的核物理知识和公开渠道查到的资料制造一颗原子弹,结果他们都成功了。如今,制造核武器的理论和技术正从国家绝密试验室走向民间,而且国际上一些不法人员已编织起核技术和核材料的地下交易网络。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某个集团,只要有足够的决心、资金和时间,研制一颗核武器已没有难以克服的困难。
  其次,是防止核扩散全球管理机制本身存在缺陷。《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国际文件虽然规定了签约国不扩散核武器的条约义务,但这个条约的签署和退出却是自愿的,防扩散管理机制是软性的。这便形成了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对于签署者来说,不想搞核武器时就加人,想搞核武器时就退出;对于条约来说,对那些有核野心者本应加以约束却无从约束,对于本来无意搞核武器无须特别约束者却加以约束。
  第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非核国家不制造核武器,但同时规定非核国家有权和平利用核能。由于没有更进一步的细节性规定,这就为有意制造核武器的人在和平利用核能的饰词下进行非和平利用留下了空间。因为,和平利用和非和平利用之间的界限只存在于当事者心中,外人是极难掌握的。
  第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了有核国家不得向非核国家扩散核武器,但是它未规定有核国家不得首先使用核武器,更不得向非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这样便在客观上确立了有核国家对非核国家的优势,成为非核国家获取核武器以谋战略平衡的持久压力。
  以上这些因素正在侵蚀着现行的防止核武器扩散制度,防扩散机制正在失灵。谁都知道,一旦首先由一两个国家成功完成对防扩散制度的突围试验,随后就会有一大批后继者跟进,形成溃堤之势。届时,每个国家都拥有决定人类命运和前途的致命手段,连一些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也拥有了核武器。是否使用和何时、怎样使用这些核武器,一切取决于控制者的良心、性格甚至是心情。有人天真地认为,当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拥有了核武器,拥有了“一票否决权”,世界就会真正实现“民主化”。这是一种没有任何依据的假设。更大的可能是,人类将被挟持,被某个国家甚至某个集团挟持,而且被挟持的不是某一个特定的国家国民,而是全人类。在任何一个有法律秩序的现代国家都不会允许出现的这种可怕的“大民主”,何以在国际社会就允许进行这种危险的试验?
  
  修补现行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机制
  
  为了防止出现上述可怕的核武器扩散失控局面,人们需要在事情变得不太坏之前对现有的防止核武器扩散制度进行修补。这需要智慧,更需要决心。
  制度建设的原则是既有的,即:坚决防止核武器扩散,这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所有国家都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核技术的进步要造福于全人类。
  基于此,笔者有如下设想:
  1、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正式成立一个超国家的核能核技术生产和管理机构,其职能是:(1)生产和制造和平利用核能的材料和设备;(2)向有意和平利用核能的非核国家出售并回收核材料和核设备;(3)跟踪和监控售出的核材料和核设备走向;(4)为非核国家培训和平利用核能技术人员;(5)如需要,可应邀向和平利用核能的国家提供核设施管理服务;(6)对回收的废燃料棒和其他有关核材料进行统一处理。
  2、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规定上述机构是全球惟一合法的核技术、核材料交易市场。
  3、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规定任何违背该条约秘密研制核武器都是一种如同“战争罪”一样的反人类罪行,一旦发现这种犯罪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必须采取行动,进行质询、调查、制裁直至强行制止。
  4、在安理会监督下,有核国家要通过签署国际文件,承担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非核国家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