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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
经济学博士
商务部研究院
11月8日,中美双方终于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20多年来在中国社会反响最大的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尽管协议的详细条款尚未披露,但根据已经公布的内容来看,我方在协议覆盖面、基数、增长率等三大原则性问题上赢得了符合我方利益的结果,而且,美方承诺对协议外产品克制使用世贸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242条款”(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而制定的。它规定,如果某一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纺织品对其造成了市场扰乱或者存在市场扰乱的威胁,在与中国磋商无结果的情况下,可对磋商涉及的纺织品实施限制),并对协议签署日之前因“242条款”设限个案造成的卡关货物立即放行,不计入协议量。对中国来说,虽然这份协议明显比中欧纺织品协议苛刻,但鉴于美国方面的实际情况,这份协议仍不失为一个还算合理的结果。这份协议能够达成,既是我方谈判团队艰苦奋战的成果,更是中国整体外交战略的成果。正是这套外交战略,让美国充分意识到了中国的重要性,从而不能为国内纺织品部门的小利而牺牲中美关系的大局;同时也表明,美国对华经济对话新路线开始逐步落实,这条新路线的基本思路就是放弃过度依赖保护主义和以汇率工具施压,而是通过诱导中国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来降低中国高额的国民储蓄,进而缓和中美之间的经常项目收支失衡。
对于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而言,这一协议消除了未来三年它们在全球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一为欧盟)兼最大单一国家出口市场上的大部分不确定性。该协议签署后中美纺织品贸易将取得比较平稳的发展,2009年协议期满后发展将会提速。不过,这份协议的签署及实施,并不等于中美纺织品贸易问题就此万事大吉,在此期间仍然可能发生别的问题,新的潜在摩擦点如下:
反倾销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自中国入世之日起15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由于美国几乎是最坚决地拒绝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缔约方,所以,除非中国企业或者行业能够赢得对方的市场经济性质认定,否则,它们在抵御美国反倾销时会凶多吉少。
过渡期保障措施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规定,自中国入世之日起12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 主要是关于环保技术标准的问题。
非法转口 贸易壁垒是孳生走私的温床。未来三年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受限,对于美国进口商而言,他们走私中国纺织品的利润率将上升,非法转口将受到激励。客观地说,对于海外客商名义上从第三国所下订单是否非法转口,中国企业无法定义务去查证,实际上也很难查证;特别是对那些涉足国际市场不久、经验欠缺的中小企业而言, 要求它们具备鉴别表面合格交易是否为非法转口的火眼金睛,更是强人所难。然而,按照“山姆大叔”一贯诿过于人却从不自省的作风,一旦非法转口达到相当规模,他们多半会把这当作中方的“罪过”。
此外,劳工权利、知识产权(纺织品技术专利和冒牌货)等问题也可能会在中美纺织品贸易中掀起波澜。
还有个问题不容忽视:我国虽然与欧盟、美国相继解决了纺织品争端,但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纺织品争端仍未解决,况且,欧盟、美国在我国纺织品出口市场中所占份额并不为多。2004年,我国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出口总额为888亿美元,其中对欧盟、美国出口分别为108亿美元和91亿美元,合计199亿美元,占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出口总额的22%;今年1月~9月,我国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出口总额为800亿美元,其中对欧盟、美国出口分别为137亿美元和124亿美元,合计261亿美元,占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出口总额的33%。所以,如果我们沉迷于保住了1/3市场的成绩,却忽视2/3市场遭到的威胁,那就大错特错了。由于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有限,因此,要解决与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争端,我们不可能像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那样,在出口数量受限的情况下主要依靠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来提高出口的金额和利润,而只能是,一方面顾及这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国内制造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更加积极的(或曰更坚定的)行动策略。只要策略得当,我们无需担心强硬应对无理取闹者的行为会损害我国外交关系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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