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熊先生的本田车停在路边车位被盗后,凭借一张没有日期的停车费发票,从矢口否认车辆存放事实的车位管理方成功索赔了6万多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审结了此案。
熊先生介绍,他的黑色本田车是2005年10月29日夜间停放在丰台区西罗园一区西侧路边时被盗的。停车时,停车管理员收取了停车费。他次日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警方至今尚未侦破。
熊先生说,他的被盗车估值为23万余元。去年4月4日,保险公司赔付了他17万余元的车款。为要回其余的6万余元损失,熊先生将停车位的管理方告上了法院。开庭时,存车处的管理员矢口否认熊先生的车于案发当晚曾在他们那里存放。为此,熊先生的代理人出示了存车处的停车收费发票来证明此事,但存车处却以停车发票上未注明时间为由不予认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熊先生对曾在存车处停车后被盗的事实提供了停车发票、案件回执单、保险公司赔款收据等证据,考虑到他作为个人的举证能力,他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熊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他曾在停车处停车,且车辆被盗的事实存在。
而停车发票上未注明时间的责任在于存车处。对此,存车处应加强对其职工工作的管理及监督。对于存车处称停车管理员未发现本田车这一情节,法院认为,因停车管理员是存车处一方的职工,与存车处有利害关系,因此,对他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于熊先生车辆丢失一事,存车处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存车处赔偿熊先生6万余元车款。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名词解释·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